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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定

时间:2010-05-01 12:00:00    来源:人事处    此新闻被浏点击:

一、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承担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每月从教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职工需提供的资料

1、参加社会保险须提供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各一份;

2)广州市户籍(包括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有效居住证证复印件,已婚女性还须提供计生证。

3)在广州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历史缴费记录。已领取过《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失业证的须一并提供。

2、购买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签名确认的个人缴费比例。

三、缴费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个项目。各项目缴费比例如下所示:

险种名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12%

8%

医疗保险

7%

(还须缴交重大疾病补助金:9.83元/月)

2%

失业保险

0.2%

0.1%

(农村户口个人不用缴费)

工伤保险

0.4%

0

生育保险

0.85%

0

(以上缴费比例如有变动,以国家和地方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2、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均为5%;个人缴存比例在5%-20%之间,可自由选择。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停交和转移

1、停交:教职工离职,人事部为离职教职工停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凡当月12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于当月停交;当月12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的,在次月停交。

2、转出:离职教职工如需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转出,需向人事部提交以下资料:(1)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同意转入函;(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接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

五、其它说明

1、单位在收到教职工提供的资料后及时为教职工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若由于教职工个人原因导致单位不能为教职工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已办理退休的教职工、在其他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教职工,可以不用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必须向人事部提供退休证明、参保证明。

3、教职工要了解有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情况,可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网址:http://www.gzlss.gov.cn)查询。

要了解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可登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gzgjj.gov.cn)查询。

4、广州市萝岗区社保中心咨询电话:22322805;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2629829

5、如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发生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